个税法历史上第七次大修正完成。2018年8月31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,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。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,先行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新个税法规定: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新个税法规定,历经此次修法,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,扩大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,缩小25%税率的级距,30%、35%、45%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。
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外,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简单说就是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,在扣除5000元“起征点”和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后,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、在职深造、治疗大病、买房租房、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。这一新规顺应民意,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,更有利于税制公平。
国务院2018年12月22日印发了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,明确了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。
在释放个税“个性化”减税利好的同时,这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迈出从分类转向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