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11日下午,在全国两会期间,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,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。
其中引人关注的是,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,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”修改为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、社会文明、生态文明协调发展,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”。
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,作为第七节:监察委员会。草案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。
对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了修改:监督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国家监察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另外,将国务院职权中领导和管理民政、公安、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“监察”删除。
而序言中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”修改为“健全社会主义法治”。
这是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后,我国进行的第五次宪法修改。此前,在党中央的领导下,全国人大于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。过去4次宪法修改均是每隔5至6年进行,而此次宪法修改距上次时隔14年。